365备用主页器信息发布制度
第一条 为促进市畜牧兽医局信息采集、发布、审核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,保障运用媒体发布信息的权威性、及时性、准确性、严肃性和安全性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畜牧兽医局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所有政务类信息,上述信息正式发布前,必须进行预先审核。
第三条 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,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和安全性。
第四条 在各主流媒体(报纸、电视、电台)上刊登、发布的各类重要政务信息,要在第一时间向我局门户网站提供。
第五条 审核的原则是“谁主管、谁审批、谁负责”。主要领导是网络平台信息报送和发布的第一责任人,明确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,所有报送和发布的上网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。
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:
(一)信息人员拟定拟发布信息内容并填写《365备用主页器上网信息发布审核表》。
(二)负责人审核,重点是对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、完整性、时效性、是否涉密等进行审核。
(三)拟发的信息由信息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发后方可发布,重要信息必须经镇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。
第七条 发布关系重大事件的信息和负面信息,必须上报县委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。
第八条 局在制发正式公文时,要对是否公开、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,同时做出规定,实行同步审批,以减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。
第九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,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《市畜牧兽医局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》,所有报送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、登记表要存档保存,以备查阅。
第十条 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,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、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,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,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、政策相违背的信息,不得制作、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,不得发布虚假信息。
第十一条 严禁在网络平台上传播计算机病毒、木马等程序,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。
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,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。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、泄密、引发负面影响的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第十三条 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,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政府网络平台编辑人员进行更正,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。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,并由个人负责消除。
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。